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80號
CTDV,107,司拍,280,20181121,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郭歐秋梅


相 對 人 郭怡汝 
關 係 人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貞 
○           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歐秋梅於民國85年8 月14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擔保其、關係人啟貞建設有限 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 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嗣於90年3 月20日增加設定相對人郭怡汝如附 表所示之建物,並變更擔保債務人為相對人、關係人啟貞建 設有限公司、郭潔恬,均經登記在案。關係人啟貞建設有限 公司邀第三人郭目芳、郭啟貞、及相對人郭歐秋梅為連帶保 證人,於89年9 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元,借款期 限7 年。詎關係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



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中長期放款合約(以 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 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 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 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經本院通知關係人就本件陳 述意見,關係人雖抗辯:關係人與聲請人於107 年7 月協商 還款事宜時,聲請人提供之帳務明細,本金為13,000,000元 ,與聲請人所陳借款15,000,000元不符。然依債權人提出之 中長期放款合約所載,關係人係於89年9 月22日向聲請人借 款,期限7 年,已逾清償期,關係人確有逾期未清償情事, 縱關係人所言係屬實,惟此屬實體事項之爭執,尚非本件拍 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理,依上說明,應另循訴訟 途徑以謀解決,且如聲請人逾實體法上得請求之金額而聲請 執行時,相對人亦得提起異議之訴加以救濟,併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土地:所有權人郭歐秋梅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地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岡山│陽明│972-1 │(空白)│34 │全部 │
├─┼──┼──┼──┼─────┼────┼────┼───────┤
│2│高雄│岡山│陽明│976 │(空白)│356 │全部 │
├─┼──┼──┼──┼─────┼────┼────┼───────┤
│3│高雄│岡山│陽明│979 │(空白)│1,221 │全部 │
├─┴──┴──┴──┴─────┴────┴────┴───────┤
│建物︰所有權人郭怡汝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663 │陽明段972-1 │鋼造 │一層:290.77│無 │全部│
│ │ │、976、979地│1層 │合計:290.77│ │ │
│ │ │號 │ │ │ │ │
│ │ ├──────┤ │ │ │ │
│ │ │介壽路10巷27│ │ │ │ │
│ │ │弄120之2號 │ │ │ │ │
└─┴──┴──────┴──────┴──────┴─────┴──┘
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