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376號
CTDV,107,司催,376,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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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江山田即江楊寶琴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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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