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57號聲 請 人 廖顯阜即廖述濱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台端僅提出廖顯阜、廖美吉、廖顯通、廖美蕙之戶籍謄 本,缺廖林音妹、廖顯時之除戶謄本、及台端、廖名徽之戶 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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