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357號
CTDV,107,司催,357,2018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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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廖顯阜即廖述濱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台端僅提出廖顯阜、廖美吉、廖顯通、廖美蕙之戶籍謄
  本,缺廖林音妹、廖顯時之除戶謄本、及台端、廖名徽之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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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