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062號
CTDV,107,司促,15062,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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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安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安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7年11月11日止累計229,299元正未給付,其中217,
  921元為消費款;10,148元為利息;1,2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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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