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030號
CTDV,107,司促,15030,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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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朱宏霖 

債 務 人 高素惠 

一、債務人朱宏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伍佰伍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朱宏
  霖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素惠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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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