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沈姿君
債 務 人 阮氏虹燕
一、債務人沈姿君、阮氏虹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
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沈姿君於民國104年05月至104年11月間邀同債務
人阮氏虹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5,383元整,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沈姿君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阮氏虹燕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民 國) │ (民 國) │ │
├──┼────┼──────┼──────┼───────┤
│ 001│55383元 │自107年7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民 國) │ (民 國) │ │
├──┼────┼──────┼──────┼───────┤
│ 001│55383元 │自107年8月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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