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705號
CTDV,107,司促,14705,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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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0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湯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湯淑華於民國107年3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0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2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
   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湯淑華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7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0月23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35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
   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
   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民 國) │(民 國)│       │
├──┼────┼──────┼─────┼───────┤
│ 001│3845元 │自107年10月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
│  │    │24日起   │     │點二九    │
├──┼────┼──────┼─────┼───────┤
│ 002│1048元 │自107年10月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
│  │    │24日起   │     │點七九    │
├──┼────┼──────┼─────┼───────┤
│ 003│4390元 │自107年10月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
│  │    │24日起   │     │點二九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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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