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58號
CTDV,107,司促,14658,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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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5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謝沛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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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