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8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意茹(原名:李雅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貴公司請求之金額新臺幣42,708元,已
加計至00000000止之利息,則貴公司請求自民國94年4月26
日起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李意茹(原名:李雅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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