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顏玉婷兼顏堉達(原名:顏信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茗茹兼顏堉達(原名:顏信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玉涵即顏堉達(原名:顏信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玉男即顏堉達(原名:顏信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顏玉涵、顏玉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堉達(原名:顏
信光)之遺產範圍內與顏玉婷、張茗茹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由債務人顏玉涵、顏玉男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堉達(原名:顏信光)之遺產範圍內與顏
玉婷、張茗茹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
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
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顏玉婷於民國99年至101年間邀同債務人張茗茹及
案外人顏堉達(原名:顏信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146,543元
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顏玉婷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16
,220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
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6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
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茗茹及案外人顏堉達(原名:顏
信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案外人顏
堉達(原名:顏信光)已於民國102年12月28日往生,其
繼承人顏玉婷、張茗茹、顏玉涵及顏玉男未拋棄繼承,則
顏玉涵及顏玉男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堉達(原名:顏
信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顏玉婷及張茗茹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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