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112號
CTDV,107,司促,14112,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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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1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約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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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