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80號
原 告 愛思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30,176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
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9,74
0 元(計算式:10,240-500 =9,74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9,74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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