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847號
CTDV,107,司促,13847,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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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4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柯文元 
債 務 人 胡邵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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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