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709號
CTDV,107,司促,13709,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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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續寶(原名:張聖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續寶張聖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23日止累計128,459元
  正未給付,其中33,375元為消費款;91,484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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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