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690號
CTDV,107,司促,13690,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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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9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王林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壹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王林金英於民國87年3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0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1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王林金英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7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0月16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56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500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9383元  │民國107年10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月17日   │      │       │
│  │        │      │      │       │
├──┼────────┼──────┼──────┼───────┤
│ 003│新臺幣10650元  │民國107年10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六│
│  │        │月17日   │      │點九九    │
│  │        │      │      │       │
├──┼────────┼──────┼──────┼───────┤
│ 004│新臺幣321428元 │民國107年10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七│
│  │        │月17日   │      │點三八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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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