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357號
CTDV,107,司促,12357,2018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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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5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林明志


債 務 人 林志強


債 務 人 林正康即林貴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正泰即林貴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貴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貴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本   金│ 請求利息期間 │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新臺幣)│ (民  國)  │    │ (民 國) │    │
├─────┼────────┼────┼───────┼────┤
│11,649元 │107年4月18日起至│2.944﹪ │107年5月18日起│2.944﹪ │
│     │107年10月17日止 │    │至107年11月19 │    │
│     │        │    │日止     │    │
│     ├────────┼────┼───────┼────┤
│     │107年10月18日起 │4.977﹪ │107年11月20日 │4.977﹪ │
│     │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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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