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5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林明志
債 務 人 林志強
債 務 人 林正康即林貴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正泰即林貴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貴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貴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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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金│ 請求利息期間 │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新臺幣)│ (民 國) │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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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9元 │107年4月18日起至│2.944﹪ │107年5月18日起│2.944﹪ │
│ │107年10月17日止 │ │至107年11月19 │ │
│ │ │ │日止 │ │
│ ├────────┼────┼───────┼────┤
│ │107年10月18日起 │4.977﹪ │107年11月20日 │4.977﹪ │
│ │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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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