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226號
CTDV,107,司促,12226,2018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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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26號
債 權 人 大河漾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月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儒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 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張儒銘向其承租外牆設置招牌廣告, 未依約給付租金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張儒銘發支付命令,惟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租賃契約,該裁 定於107 年10月1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 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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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