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58號
CTDV,107,勞執,58,20181108,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吳珮瑩 
相 對 人 巨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
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1/1頁


參考資料
巨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