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施文輝
被上訴人 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普門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權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10月26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107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