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61號
CTDV,106,訴,861,2018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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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孫志遠(即孫中仁之繼承人)

      邱復元 
      劉儀寬 
      邱文平 
      杜明順 
      謝孫金香(即謝德泰之繼承人)

      謝世達(即謝德泰之繼承人)

      謝明芳(即謝德泰之繼承人)

      謝明倫(即謝德泰之繼承人)

      莊本成 
      謝銘淵 
      吳孝達 
      黃陳阿雪(即黃義久之繼承人)

      黃仁勇(即黃義久之繼承人)

      黃家星(即黃義久之繼承人)

      黃惠琴(即黃義久之繼承人)


      王銘 
      葉振忠 
      高林月英(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高振億(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高翠霞(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高麗琴(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高振泰(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吳天發 
      黃敏雄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6年度訴字第86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1,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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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