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1號上訴人即原 告 孫志遠(即孫中仁之繼承人) 邱復元 劉儀寬 邱文平 杜明順 謝孫金香(即謝德泰之繼承人) 謝世達(即謝德泰之繼承人) 謝明芳(即謝德泰之繼承人) 謝明倫(即謝德泰之繼承人) 莊本成 謝銘淵 吳孝達 黃陳阿雪(即黃義久之繼承人) 黃仁勇(即黃義久之繼承人) 黃家星(即黃義久之繼承人) 黃惠琴(即黃義久之繼承人) 王銘 葉振忠 高林月英(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高振億(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高翠霞(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高麗琴(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高振泰(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吳天發 黃敏雄 被上訴人即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6年度訴字第86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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