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44號
CTDV,106,建,44,2018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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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靜愛 
送達代收人 邱愛慈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南沙分署

法定代理人 李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
7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第二審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
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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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