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3號
CTDV,106,建,13,20181116,4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國慶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慶 
被 上訴人 登豐運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看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0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 定已於107 年10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紙附卷 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2 紙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1/1頁


參考資料
登豐運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慶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