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491號
CTDM,107,聲,1491,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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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品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品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品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及3 月確定, 並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629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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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