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國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國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國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及4 月確定, 並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107 年11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395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 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1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