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義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義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義益因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 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 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 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 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 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 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7罪乃 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
就上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 ,有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如附表編號2、3所示2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43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1份在卷可佐 ,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 法律之外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4罪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2 年1月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所 定應執行刑與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總和2年。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犯罪,犯罪 時間接近,且其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㈢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但與如附表 編號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 揆諸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 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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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民國)├─────┬─────┼─────┬─────┤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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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有期徒刑7 │106年12 │本院107年 │107年06月 │本院107年 │107年07月 │橋頭地檢 │
│ │一級毒│月 │月06日13│度審訴字第│21日 │度審訴字第│25日 │107年度執 │
│ │品 │ │時15分許│438號 │ │438號 │ │字第5003號│
│ │ │ │為警採尿│ │ │ │ │ │
│ │ │ │回溯96小│ │ │ │ │ │
│ │ │ │時內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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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用第│有期徒刑6 │107年01 │本院107年 │107年06月 │本院107年 │107年07月 │橋頭地檢 │
│ │一級毒│月,如易科│月24日13│度審訴字第│21日 │度審訴字第│25日 │107年度執 │
│ │品 │罰金,以新│時30分許│438號 │ │438號 │ │字第5004號│
│ │ │臺幣壹仟元│為警採尿│ │ │ │ │(編號2至3 │
│ │ │折算壹日 │回溯96小│ │ │ │ │經判決定有│
│ │ │ │時內某時│ │ │ │ │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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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用第│有期徒刑3 │106年12 │本院107年 │107年06月 │本院107年 │107年07月 │ │
│ │二級毒│月,如易科│月06日13│度審訴字第│21日 │度審訴字第│25日 │ │
│ │品 │罰金,以新│時15分許│438號 │ │438號 │ │ │
│ │ │臺幣壹仟元│為警採尿│ │ │ │ │ │
│ │ │折算壹日 │回溯120 │ │ │ │ │ │
│ │ │ │小時內某│ │ │ │ │ │
│ │ │ │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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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用第│有期徒刑9 │107年03 │本院107年 │107年08月 │本院107年 │107年09月 │橋頭地檢 │
│ │一、二│月 │月02日01│度審訴字第│09日 │度審訴字第│06日 │107年度執 │
│ │級毒品│ │時許 │525號 │ │525號 │ │字第5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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