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397號
CTDM,107,聲,1397,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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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連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連欽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連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同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 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 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 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 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 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 裁 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 年度台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 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其中編 號3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至其餘各罪則均係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 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 之刑,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紙(見107 年度執聲字 第1099號卷第1 頁)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 項規定;茲檢 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又查附表編號1 、2 所示二罪曾經 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484 、59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2 月確定,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 外部界限(4 罪總和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亦應受內部界 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 至2 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與編號3 、4 所受宣告刑之總和2 年)。準此審酌受



刑人所涉罪名均為施用、持有毒品,侵害法益乃屬一致,且 犯罪時間集中於2 個月內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 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 所示 之罪雖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以下之刑,惟因與其餘不得 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
│編│罪 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拾月 │107.01.08 │本院107 年│107.07.25 │本院107 年│107.08.12 │
│ │級毒品 │ │ │度審訴字第│ │度審訴字第│ │
│ │ │ │ │484、595號│ │484、595號│ │
├─┼────┼───────┼──────┼─────┼─────┼─────┼─────┤
│2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捌月 │107.02.07 下│本院107 年│107.07.25 │本院107 年│107.08.12 │
│ │級毒品 │ │午2 時40分採│度審訴字第│ │度審訴字第│ │
│ │ │ │尿回溯96小時│484、595號│ │484、595號│ │
│ │ │ │內某時許 │ │ │ │ │
├─┼────┼───────┼──────┼─────┼─────┼─────┼─────┤
│3 │持有第一│有期徒刑叁月 │107.01.08 │本院107 年│107.07.25 │本院107 年│107.08.12 │
│ │級毒品 │ │ │度審訴字第│ │度審訴字第│ │
│ │ │ │ │484、595號│ │484、595號│ │
├─┼────┼───────┼──────┼─────┼─────┼─────┼─────┤
│4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柒月 │107.02.20 │本院107 年│107.08.22 │本院107 年│107.08.22 │
│ │級毒品 │ │ │度審訴字第│ │度審訴字第│ │
│ │ │ │ │682 號 │ │682 號 │ │
├─┴────┴───────┴──────┴─────┴─────┴─────┴─────┤




│備註:編號1 至2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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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