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87號
原 告 黃英進
被 告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民國107 年11月6 日107 年度
交字第187號行政訴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內,記載:「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07 年5 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Z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07 年5 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 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內,有關被告10 7 年5 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22-C00000000 號裁決書之字號 誤記載多一個「4 」字,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