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402號
TYDV,107,除,402,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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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李義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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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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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恆飲食店林有恆│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86,500元 │NKA8394835 │107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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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恆飲食店林有恆│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69,800元 │NKA394836 │107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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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