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95號
TYDV,107,除,395,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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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柯培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 ,前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7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7年6月17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 27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7年6月17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 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17日屆滿 ,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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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