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沂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鍊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鈞 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7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 6 月26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72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7 年6 月26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7 年10月26日屆滿。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 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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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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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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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鋒昶實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12月6日│ 22,640元 │QN一一八九四四四│沂泰有限公司│
│ │王文吉 │桃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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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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