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順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6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爰依法聲請鈞院宣 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6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6 月23日將裁 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上,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 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66 號卷宗、107 年6 月23日之都會 時報、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 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8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承徽機械有限公司羅│第一銀行大園分行 │106年10月10日 │177,450元 │JA五八九六三九│順興│
│1 │致仁 │ │ │ │三 │汽車│
│ │ │ │ │ │ │貨運│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