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陳德勝
張桂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紫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5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58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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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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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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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106年3月23日 │203,930元 │FA一四三七00│陳德│
│1 │石哲宇 │ │ │ │六 │勝 │
│ │ │ │ │ │ │張桂│
│ │ │ │ │ │ │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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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106年3月23日 │89,806元 │FA0九九八一一│陳德│
│2 │石哲宇 │ │ │ │一 │勝 │
│ │ │ │ │ │ │張桂│
│ │ │ │ │ │ │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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