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94號
TYDV,107,重訴,494,2018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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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原   告 余正偉 


被   告 黃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應定期間命補正,若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請求清償債務之訴未繳足裁判費(僅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 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 8 日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494 號裁定,請原告於5 日內繳足 裁判費89,600元,而該裁定於107 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指定 之送達代收人地址,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證 ,可知原告本應於107 年10月23日以前補繳。詎料,原告至 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足憑,是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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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