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林洛萱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知禧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第788 年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89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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