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19號
TYDV,107,訴,2919,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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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9號
原   告 梁銀升 
      梁栗富 
      梁双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騰緯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對被告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答辯狀,以及附件所示事項表示意見,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 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 ,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 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 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 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 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 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 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 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 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言 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茲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件: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人辦理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 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繼承登記為渠等所 有,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等人無法行使所有權而受有損害 云云,然依民法第758 條規定,依法律行為取得土地所有權 者,須以書面作成所有權移轉契約並辦理土地登記,而原告 等人從來沒有依法辦理移轉登記,又怎麼會是系爭土地的所 有權人?
二、按其抗辯,被告等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乃繼承 自訴外人梁双全、梁双全又是以贈與為原因而從訴外人梁阿 匏受讓該等應有部分,換言之,梁双全是因為梁阿匏的給付 而從梁阿匏的財產受有利益;又基於債之相對性及物權行為 獨立性與無因性,原告等人所主張的借名登記契約,即使為 真,也只具有債權效力、不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原告等人僅 得據以請求其他契約當事人依約履行,而不能取得支配系爭 土地的權利、也不會因為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生效而取得系 爭土地所有權,在其他契約當事人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前,系爭土地並非原告等人所有,也不會是原告等人的財 產,則被告等人受有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利益, 如何致原告等人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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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