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57號
TYDV,107,訴,2857,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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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57號
原   告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萬1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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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