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57號
原 告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萬1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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