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37號
原 告 廖沁崴
被 告 林妙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 元,
應徵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
補繳3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