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735號
TYDV,107,訴,2735,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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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35號
原   告 陳尚詮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告 徐文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文霖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原告僅繳納100 元,尚
不足新台幣7,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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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