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35號
原 告 陳尚詮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告 徐文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文霖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原告僅繳納100 元,尚
不足新台幣7,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