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639號
TYDV,107,訴,2639,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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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39號
原   告 梁永錢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被   告 楊德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設籍在臺中市豐原區,有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 紙附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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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