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份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45號
TYDV,107,訴,245,2018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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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正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
度訴字第2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 萬9,7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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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