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5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 告 林主恩即集威企業社
謝佳穎
謝杜侍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銘峰
0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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