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符玉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哲富因107 年度訴字第1487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58萬8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