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87號
TYDV,107,訴,1487,2018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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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符玉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哲富因107 年度訴字第1487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58萬8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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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