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5號
TYDV,107,訴,125,2018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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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宗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時化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 5 日107 年度訴字第12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5,948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 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向本院及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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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