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42號
TYDV,107,訴,1042,2018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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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柳鳳美 
被上訴人  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10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4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7 年 10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新臺幣9,420 元,此裁 定已於107 年10月2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見本院 個資卷第3 頁)存卷可考,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本院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165 頁)在卷可稽,依前開法 條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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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