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78號
TYDV,107,補,978,201811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沈宗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克爾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745,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
艾克爾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