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沈宗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克爾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745,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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