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炳生公
法定代理人 李汪圈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中裕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