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59號
TYDV,107,補,959,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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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   告 林富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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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