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沈德福
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 律師
張琍威 律師
被 告 鴻鼎市地重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鼎市地重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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