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57號
TYDV,107,補,757,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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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蕭芷涵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被   告 蕭泉源 
      蕭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泉源等間請求代位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108,400 元(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計算式詳如附表),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附表:
┌──────┬─────┬────────┬──────┐
│系爭土地  │每平方公尺│面積:7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
│      │公告現值 │        │5,005,000元 │
│      │71500元  │        │      │
│      │     │        │      │
├──────┼─────┴────────┴──────┤
│系爭建物  │課稅現值103,400 元            │
├──────┼─────────────────────┤
│土地建物合計│5,108,400 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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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