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661號
TYDV,107,監宣,661,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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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629號
                  107年度監宣字第661號
聲請人  彭賢美 
     彭德禎 
     彭瀅庭 
相對人  彭朱素英


關係人  丁○○ 
     彭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彭德禎(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監護人。指定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丙○○部分:
丙○○為相對人之女,緣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8 月22日起罹 患失智症,經治療未見起色,已為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 理自身事務,現安置於柏圓護理之家接受機構式照護。爰聲 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考量相對人其他子女前 未能適當照護相對人,或無適當(經濟)能力之人,請選定 丙○○為監護人,暨指定實際上安置相對人之另女乙○○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彭德禎彭瀅庭部分:
彭德禎彭瀅庭亦為相對人之子女,緣相對人於101 年中秋 節間車禍後行動不便,身體機能不斷退化,於104 年間已進 安養院,前後經治療未見起色已為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 理自身事務,現又安置於如上機構。又因彭瀅庭未婚,將較 有時間照顧相對人,而丙○○、乙○○先前管理相對人之存 款帳務不清等情,並不適合為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等職務。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彭



德禎彭瀅庭為共同監護人,暨指定丁○○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親屬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聲請人各自提出,但同意 對方擔任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各有不全,親屬名 冊所列相對人之親屬情狀相同)。
兩造及關係人、其他親屬之戶籍謄本。
相對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本院於鑑定人周孫元醫師前訊問相對人之107 年9 月14日訊 問筆錄(相對人對本院叫喚點呼不予理會,不停自言自語, 觀察相對人坐輪椅、四肢(似)健全、意識(似)清楚、眼 神可聚焦;鑑定人初步鑑定係以相對人有失智症表現,餘詳 如鑑定報告)。
周孫元診所107 年9 月20日元字第1070000103號函所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彭朱員符合阿茲海默失智症【ICD- 10-CM 編碼G30.9 】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能力,已達不能之程 度。)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7 年9 月12日新北社工字第1071760851 號函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個案處理報告、桃園市社會工作師 公會107 年9 月27日桃劉字第0000000 號函附桃園市政府社 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桃園市社 會工作師公會107 年9 月10日桃林字第107012號函附桃園市 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等均為相對 人之子女得為本件聲請人,准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 宣告。並就選定監護人與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認如下 :
監護人部分:
關於聲請人間就相對人之現實上照護事宜,迭有爭執,或謂 彭德禎或其他子女前照顧相對人時,有照顧不周使相對人跌 到、身體得到褥瘡、始有乙○○將相對人安置於養護機構之 情事,或丙○○管理相對人財產有帳目不清(反之亦同), 或其他子女如何擅行處分相對人之財產各云云,有調查訪視 報告與兩造聲請人書狀內容可參,聲請人彼此之間對照顧相 對人及管理相對人之財產互不信任,甚至丙○○指以其與彭 德禎難以溝通,絕無以其他人共同監護相對人之可能,彭瀅 庭、彭德禎則以只要相對人財產管理帳目公開,皆可以為監 護人,惟彭德禎則另以其為長子,必應為監護人始為適當。



參諸上情,聲請人等所為將任相對人監護人等,其意均重在 相對人財產管理處分,免對方濫用相對人之財物,其餘對相 對人未來之照顧,雖非不為關心,但其意均次。茲考量聲請 人間居住、工作地點分散,關於共同監護職務之執行,亦屬 非易,何況聲請人等彼此亦無意願分工合作,故本件即以相 對人受單獨監護為適當。參以相對人目前已安置柏圓護理之 家接受機構式照護,關於身體上監護(照顧),無論由相對 人之任何子女任監護人,尚無明顯差別;且照顧費用均由相 對人名下之存款(或其他財產)支應,如未來相對人之存款 不足時,亦可處分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供相對人生活開銷, 故個別聲請人之經濟能力應尚非最重要之因素。審酌彭德禎 為相對人之長子,目前已為工作上退休之人,在照顧相對人 之時間較充裕,且居住地離安置機構較近,相對人若有突發 狀況亦可及時到場處理;經訪視調查可知,彭德禎與乙○○ 二人仍經常至安置機構探視關懷相對人,似係經常關心願意 照護相對人者。彭德禎復有此意願擔任此監護人之職務,其 他聲請人或關係人亦無明確反對之意思(只是有認不能為共 同監護),至於彭德禎在此之前是否另有擅行處分相對人財 產,乃過去之事,尚與未來是否為適任監護人無涉,且按諸 其現時之經驗、知識、能力亦無消極不適任情事存在,為此 ,爰選任彭德禎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 最佳利益。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審酌聲請人等請求指定關係人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各該關係人亦有此意願,然此其意同前,均重在對方會濫行 管理處分相對人之財產,互不信任,意在防弊。然以丁○○ 目前仍未成年(88年生),其自為意思表示尚賴法定代理, 所謂要擔任此職務者,不過係被推為相對人子孫「某房」之 代表而已,原非適於擔任此職務之人。而乙○○自104 年12 月迄今,均管理相對人部分之財產(存款)以支應相對人之 扶養照顧開銷(丙○○亦同),對相對人之財產狀況應較熟 悉,且有為此職務之意願,屢經陳明在卷,爰指定乙○○為 會同開具遺產清冊之人。聲請人等於本院訊問調查時,對此 亦不為反對(乙○○僅表達與丙○○較好溝通),果得由其 調查相對人財產開具財產清冊,亦得昭公信,至於未來將如 何管理相對人之財產,自應由監護人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執行職務再為適當之處理,於此均無相關,為此指定乙 ○○為會同開具遺產清冊之人,亦屬妥適。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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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